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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盛荣莲与张映云、张映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荣莲,张映云,张映霞,张映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盛荣莲,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张映云,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张映霞,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张映贵,男,住和县。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中宝,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盛荣莲与被告张映云、被告张映霞、被告张映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荣莲、被告张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映霞、被告张映贵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中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荣莲诉称:三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与被告张映贵系邻居。2013年4月7日因房屋滴水坡归属问题,两家发生纠纷,后经人劝解,事态已基本平息。但被告张映贵有意扩大事态,将已出嫁的被告张映云、被告张映霞及其丈夫喊回来。4月9日6时许,三被告等人闯入原告家中,揪着原告就打,原告被三被告围殴,毫无还手之力,当即被打倒在地。原告被送至和县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头部开放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现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51.04元,其中:医疗费629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1020元(17天×60元/天)、车旅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映云辩称:被告张映云的母亲被原告及其家人打伤,被告张映云与被告张映霞得知后,于2013年4月9日上午,回到娘家看望母亲。被告张映霞看到原告,即问原告为何殴打其母亲,后与原告发生争吵、撕打。被告张映云同村民将双方拉开。被告张映云只是劝拉、没有殴打原告。被告张映贵站在一旁,根本未动手。被告张映霞与原告撕拉过程中,导致右膝关节受伤。原告诉请的医药费中CT检查费、诊查费不合理,门诊发票无相应病历予以证明;原告诉请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车旅费没有票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映霞、被告张映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盛荣莲与被告张映贵系邻居关系。2013年4月7日13时许,原告盛荣莲与其丈夫张映安在自家房屋东边建滴水坡,邻居双方就建滴水坡的该地块曾经功桥镇土地所处理,要求双方维持现状,不得施工。被告张映贵见原告建滴水坡,即上前制止,三被告的母亲夏明翠将盛荣莲家建滴水坡的线拉乱,双方遂发生争吵及撕打。4月9日7时许,被告张映霞前往原告家问4月7日双方打架的情况,因言语不和,被告张映霞与原告盛荣莲发生撕扯,后赶来的被告张映云与张映霞一并撕打原告盛荣莲。原告盛荣莲被打倒在地,两被告继续对原告实施撕打,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拉开。当日,原告盛荣莲在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开放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于4月19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周,调畅情志,定期复查,不适门诊随诊。案经和县公安局功桥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盛荣莲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盛荣莲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及清单、功桥派出所的案卷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盛荣莲的各项损失及标准如下:1、医药费:医药费6291.04元,与和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清单相互映证,予以核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200元(10天×20元/天)。3、营养费:原告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200元(10天×20元/天)。4、护理费:原告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600元(10天×60元/天)。5、误工费:原告住院10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周,基于原告是农村居民,误工费核定为1020元(17天×60元/天)。6、交通费:原告虽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票据,鉴于损害事实确存在,酌定为150元。7、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盛荣莲的伤情,精神抚慰金酌情给付1000元。综上,以上7项合计9461.04元。二、原告盛荣莲述称被告张映贵对其殴打,诉请要求张映贵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和县公安局功桥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也未能载明被告张映贵参与4月9日的打架行为,因此,对原告盛荣莲的该诉请不予支持。三、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建滴水坡的地块经功桥镇土地所处理,要求维持现状,不得施工。原告擅自施工,引起侵权行为发生,原告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2838元(9461.04×30%),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即6623.04元(9461.04×70%)。被告张映云与被告张映霞共同对原告盛荣莲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映云与被告张映霞共同对原告盛荣莲实施侵权行为,对原告盛荣的损失,两被告各承担50%,即3311.52元(6623.04×50%)。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盛荣莲的各项损失9461.04元,由被告张映霞、被告张映云各赔偿3311.52元。二、被告张映云、被告张映霞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盛荣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映云、被告张映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雄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