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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3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麒、何麟、蒋丽华与福建省肿瘤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华,何麒,何麟,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3984号原告蒋丽华,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麒,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回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麟,女,1990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春发,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厦门市镇海路上古街10号。法定代表人姜杰,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雯、刘燕棉,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务人员。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凤板马路顶**号。法定代表人应敏刚,院长。委托代理人林同慧、刘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蒋丽华、何麒、何麟与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福州市晋安区,为方便查明事实,应将案件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包括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福建省肿瘤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属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