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民二初字第03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杨琼、许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杨琼,许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1)开民二初字第033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负责人梁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琼,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诉被告杨琼、许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4348元,缓交期限至本案开庭前,经本院通知,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