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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姜艳与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周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44号原告姜艳。被告周玉敏。原告姜艳诉被告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姜艳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周玉敏通知应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艳起诉被告周玉敏要求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被告周玉敏的具体联系情况,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东生审判员  张守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