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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韩保格与孙学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保格,孙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韩保格,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孙学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邯郸市曲周县人。申请人韩保格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学虎银行账户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学虎银行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红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