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8)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张雪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晓伟,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廊坊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相关单位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伟在相关单位的债权收入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