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万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郭万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村主任。被告:郭万财,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万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丛人杰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