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岚民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与日照新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日照新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41-2号申请人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吕萍,总经理。被申请人日照新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光先,董事长。申请人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新日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供宋佰成、李兆焱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宋佰成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苏州苏缸内燃机缸垫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李兆焱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