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东红、曹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李东红,曹国平,李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1号原告李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小天(系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红,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曹国平,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庆章,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李东红、曹国平、李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