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兴因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兴,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初字第313号原告王占兴。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董事长。原告王占兴因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占兴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占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2元,减半收取8951元,由原告王占兴负担。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