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何均才。原告陈兴方。原告何模磷。原告何模霞。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诉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均才、陈兴方、何模磷、何模霞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