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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云波、杨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云波,杨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初字第725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法定代表人于洋,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云波。被告杨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云波、杨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云波、杨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丁云波、杨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