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孙为俊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为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793号罪犯孙为俊,现于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服刑期间缴纳一万元)。二0一一年四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孙为俊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为俊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