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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纪康与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杭州鼎驼渔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纪康,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杭州鼎驼渔业有限公司,杭州舟富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谭纪康。委托代理人胡平。被告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张荣。委托代理人顾晓明、孙灿东。被告杭州鼎驼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民。委托代理人沈祥斌。第三人杭州舟富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纪康诉被告杭州荣恒养殖有限公司、杭州鼎驼渔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舟富水产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谭纪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纪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纪康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