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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赵纪平与赵行纪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纪平,赵行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纪平,男,1933年5月2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行纪,男,1935年10月3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赵纪平与赵行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没有侵害其他人利益,撤销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合议,准予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