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熊小娥与徐月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娥,徐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879号原告熊小娥。被告徐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娥诉被告徐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小娥负担。审 判 长 卢雪丽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