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啟奎,吴统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啟奎,吴统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92号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昌燕,系该公司经理,住梁平县云龙镇龙溪路313号。被告徐啟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30日,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吴统安,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4日,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啟奎、吴统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啟奎、吴统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梁平县京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