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晃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事拘留,于2013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小波担任庭审记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龙溪大桥桥头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获赃款人民币200元。2、2013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在新晃侗族自治县金都宾馆218房间内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并承诺晚一点付钱,事后两人共同吸食了吴某某购得的毒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八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三包毒品麻古疑似物毛重共计1.32克,五包毒品冰毒疑似物毛重共计2.52克。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包毒品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五包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实体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吴某某、田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复核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尿检报告、尿检照片、抓获经过、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3)708号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