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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燕青与赵辉、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姜燕青。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被告孙海涛。原告姜燕青与被告赵辉、孙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燕青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辉、孙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燕青诉称,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赵辉陆续向原告借款16万元,于2011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由被告孙海涛作为担保人。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辉、孙海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赵辉作为借款人,被告孙海涛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姜燕青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姜燕青现金壹拾陆万元(160000),于2011年11月8日18:30前归还贰万元(20000),剩余拾肆万元(140000),分贰拾肆个月归还,每月30日前归还伍仟捌佰元。借款人:赵辉.2011.8.5担保人孙海涛××,担保赵辉借姜燕青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于2011年11月8日18点30分前归还贰万元整,剩余分24个月还清。每月于30日前归还伍仟捌佰元整。逾期未还,本债务由本人孙海涛承担归还。担保人:孙海涛.××.2011.8.5”。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姜燕青与被告赵辉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证实。被告赵辉未按约定还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海涛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辉、孙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燕青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孙海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10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二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