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袭某,男,生于198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袭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