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立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78-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喜。被执行人:王淑玲。被执行人:王淑伟。被执行人:王淑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淑玲、王淑伟、王淑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立喜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淑玲、王淑伟、王淑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