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与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周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李国平,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邓琼,女,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原告李国平的妻子。委托代理人:罗和平,男,汉族,1951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原告的表哥。被告:周伟强,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李国平诉被告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主动提出和解,原告亦愿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对被告周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5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