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丁望华与朱兰娣、沈永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望华,朱兰娣,沈永明,王新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丁望华。委托代理人:朱为康。被告:朱兰娣。委托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明。委托代理人:王新兰,系被告的妻子。被告:王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望华诉被告朱兰娣、沈永明、王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士国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望华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望华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