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正阳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正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章韵燕。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80元,合计人民币1146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斯少雯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