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忠兵与张儒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儒江,冯忠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儒江,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参加诉讼、参加调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忠兵,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上诉人张儒江因与被上诉人冯忠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吕丹丹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儒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正升,被上诉人冯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儒江。审判长 程朝晖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吕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