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原告向小燕与被告田先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燕,田先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向小燕,女,26岁。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先锋,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燕与被告田先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小燕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