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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美蓉与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蓉,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199-2号原告:江美蓉。委托代理人:康建长。委托代理人:刘霞。被告:杭州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被告: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蓉与被告杭州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启新绿色世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3元,减半收取18406.50元,由原告江美蓉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蓉代理审判员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