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8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803-5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先,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803-5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先,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柴沟村。被执行人: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烟民一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柳工牌ZL30E型”装载机一台,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要求对扣押的其公司“柳工牌ZL30E型”装载机一台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2013年11月1日山东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恒价评字(2013)第031号价格评估结论对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柳工牌ZL30E型”装载机一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91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阳市第四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柳工牌ZL30E型“装载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