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东省陆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育有三个孩子,大女儿林锶某、二女儿林小某,儿子林泽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薄弱,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每日争吵打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林锶某、林泽某随被告户口,林小某随原告户口,原告希望保持现状,由原告抚养林小某,被告抚养林锶某、林泽某,原告愿意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林小某由原告抚养,林锶某、林泽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余某口头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被告没有做对不起原告和家庭的事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林某、余某于2002年底认识,2003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陆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系自由恋爱。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分别是女儿林锶某,女儿林小某,儿子林泽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8日,林某以“双方一直有争吵,无法一起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余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林某与余某认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且感情基础较好。林某虽陈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林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的争吵是因家庭琐事引起,林某、余某结婚至今近十年,共同生活中的小摩擦、小矛盾在所难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存在根本性、不可调和的矛盾。余某也在庭审中表达了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家庭完整的真挚情感。林某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与妻子共同经营好婚姻,为自己、父母、孩子创造幸福、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希望双方均能摒弃前嫌,与对方多些沟通、多些谅解和宽容,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本院认定林某、余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少君(兼)书记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