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沈某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孟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