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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5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50、1051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分局工作人员。1050号案委托代理人罗小江,该分局工作人员。1051号案委托代理人刘于文,该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李雪松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两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两宗共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