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成焕明与邓国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焕明,邓国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76号申请人成焕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霞山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谢崇贤,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国爱,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成焕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邓国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邓国爱存于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但经查询未发现可保全的财产。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成焕明以没有财产可供保全为由,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焕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申请人成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