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佘宝玉与王卫甫、张茜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宝玉,王卫甫,张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583-1号申请执行人佘宝玉。被执行人王卫甫(又名王卫普)。被执行人张茜秀。本院在执行佘宝玉与王卫甫、张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让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2010)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王卫甫、张茜秀位于长垣县长城人家西区20号楼2单元401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30714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