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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佘宝玉与王卫甫、张茜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宝玉,王卫甫,张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583-1号申请执行人佘宝玉。被执行人王卫甫(又名王卫普)。被执行人张茜秀。本院在执行佘宝玉与王卫甫、张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让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2010)长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王卫甫、张茜秀位于长垣县长城人家西区20号楼2单元401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30714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