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素铅与付素卯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素铅,付素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付素铅。被执行人付素卯。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素卯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素卯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帐号:62×××4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