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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素铅与付素卯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素铅,付素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付素铅。被执行人付素卯。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安执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素卯在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素卯在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帐号:62×××4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