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魏绪臣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绪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三终字第18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绪臣(乳名学义),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董金爱、赵玉琦,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绪臣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3)临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绪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6月,被告人魏绪臣之弟魏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6年5月,魏某甲之妻张某甲回到其沙墩乡前流村(现李庄镇前流村)的娘家居住。同年6月24日,张某甲将两个孩子送回婆婆家,后独自返回娘家。当日18时许,魏绪臣前往沙墩乡前流村要求张某甲回家。��在张某甲之兄张某乙家与张某乙、张某丙兄弟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魏绪臣持木棍猛击张某乙头部一下,致张某乙颅脑损伤死亡。后魏绪臣潜逃外地。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魏绪臣在莱西市沽河街道西沙埠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因被告人魏绪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爱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8996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杨某某(被害人张某乙之母)证实,其女婿魏某甲在1995年因为偷牛被判刑十一年。因女儿张某甲在她婆婆家没的吃,就于案发前一个月回娘家住了。1996年6月24日,张某甲把两个孩子送回了婆家,她婆婆认为张某甲又找个了男的,就不让张某甲来,其女儿就跑回来了。她公公魏某乙、大伯哥魏绪臣就到其家门口破口大骂,其二儿张某丙回家后,他爷俩就打张某丙,��打着,其大儿张某乙也回来了,见张某丙被打倒,就想到屋里拿东西,还没等他到屋,魏绪臣就拿其家别车的棍子,朝其大儿的腰部打一棍,又打了他头部一棍,其大儿当时就倒了。魏绪臣爷俩见状就跑了。其大儿张某乙没抢救过来。(2)魏某乙(被告人魏绪臣之父)证实,其二儿魏某甲于1995年因偷牛被判刑十一年,二儿媳妇整天不干活,后回她娘家了。1996年6月24日下午,妻子说二儿媳妇把小孩送回来,她自己又跑了,妻子还让其找她父母去说说。其到了前流村,看见大儿魏绪臣正在二儿媳妇的娘家门口,和她娘讲理。她娘说不给她闺女吃,其说不给吃这两年怎么活的。这时,其二儿媳妇的二哥抱着小孩来了,把小孩放地上就要和其大儿打,其二儿媳妇用棍子砸其的头一棍,她娘也拿了一根长棍来打其,其徒手和她娘俩打起来。其大儿和她二哥打,她二哥打不���其大儿,就进家摸出一根棍子,其大儿一看这情况,又跑到他家,在门东拿了一根棍子,这时其二儿媳妇的大哥(乳名连队)也拿了根棍子来,并在院子里打起来。其看到其大儿把连队打倒了,就和大儿抓紧跑了。(3)张某丙(被害人张某乙之弟)证实,1996年6月24日下午,其妹妹的老公公魏某乙和妹妹的大伯哥魏绪臣在其大哥家门口,两人用手指着其母亲骂,其就过去和魏绪臣争吵,魏绪臣在右边的衣兜里掏出一把木柄的刀子,大约有三十公分长,其妹妹见后就摸了一根棍子出来打他,被魏绪臣一把夺了过去。其看到他要打其,就把怀里抱的孩子放下,到大门里摸了一把铁锨,魏绪臣进到大门里对其打了一棍,其用铁锨挡了,没有打着其。他打第二棍时,其大哥空手闯了进来,正打在他右臂上,接着第三棍就打在其大哥的头上,其大哥就一头栽倒在地,他又拿���子奔其来了,其拿铁锨朝后退,后边一个水桶把其绊倒了,在其将要倒下去的时候,他用棍子打其头部一下,其就晕倒了。当其醒过来后,其大哥还是不省人事,后其找人用三轮车拉去李庄医院,去医院的路上遇到魏绪臣,魏绪臣还骂了他们,他们着急救人就没理会,后抢救无效人死了。(4)张某甲(被告人魏绪臣弟媳)证实,其丈夫魏某甲于1995年正月初三因为偷牛被判了十一年有期徒刑。其一个女的在家没什么吃的,公公魏某乙不给麦子,其就回了娘家,在娘家住了一个多后,将小孩送到了婆婆家。1996年6月24日下午7点左右,其刚回到娘家,公公魏某乙、大伯哥魏绪臣就来到其娘家门口骂,其二哥张某丙回家后,拉着魏某乙、魏绪臣不让在门口骂,让回家说。其大哥张某乙回来后,让魏绪臣回家再说。魏绪臣从大门后边拿起一根一米左右、20公分粗的木棍,朝张某乙的背后打了两棍,第三棍打他头部,当时张某乙就倒了。魏某乙还拿长棍子打其二哥,把其二哥也打昏了,后魏某乙和魏绪臣一块跑了。(5)马某某(张某丙之妻)证实,1996年6月24日晚7时许,其到公公张文彬家里,发现大哥张某乙倒在院子里,不省人事。其小孩父亲躺在门里东边,昏迷不醒,张某甲的大伯哥正拿着长50多厘米、直径6-7厘米的棍子往外走,边走边说:“哪个舅子敢拉仗。”说完就往西跑了。后大哥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另证实,大哥张某乙死后八九个月,大嫂生了女儿沈阳,沈阳一岁多时,大嫂子就走了,小孩先是跟着其公婆,公婆死后,就跟着其过了。(6)古某某(被害人张某乙之妻)证实,其是云南人,张某乙到云南相亲,其随着他来了山东,案发时刚和张某乙过了一个月。案发当天下午,其在家听见外面吵架,但没出来。后看到张某丙倒在东墙跟前,张某乙躺大门西边,当天夜里张某乙就死了。当时其怀孕了,后生了女儿沈阳,等她两三岁了,其就走了。2.勘验笔录郯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郯城县沙墩镇前流村张某乙被伤害(致死)案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鉴定意见郯城县公安局出具的(1996)郯公刑技医字第9号对张某乙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张某乙系被他人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4.书证(1)户籍证明、身份证等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身份证件等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绪臣供称,十六七年前,其兄弟魏某甲偷牛被判了十一年有期徒刑,其兄弟媳妇回她娘家了。一天下午,其在本村孙大战家喝完酒回来,家属马登兰告诉其,其母亲去叫魏某甲媳妇了,因怕母亲嘴不好,叫不来人���跟人家打架,其就去了前流庄其兄弟的丈人家。到那儿没见着其母亲,见到其兄弟的丈母娘,她怪其家里不给她闺女吃喝,其不承认,后其兄弟的二舅哥抱着小孩过来,迎头就骂其,其接着也骂了,他就把小孩放下后,用拳头打其胸部,起先是在他门口闹的,他把其往家里拥,其被门槛或是一块石头绊倒了,起来就跟他打在一起,其兄弟丈人一家子都进了家,不知道其兄弟的大舅哥从什么地方窜出来,其想不清楚从谁手里夺来一根木棍,就用棍子打他们,迎面砸了其兄弟的大舅哥头一棍后,他接着就倒了。后其父亲叫其赶紧走,其见把人打倒了就走了,也不知道将棍子扔哪里去了。当天夜里,其兄弟媳妇哭着从其庄经过,其才知道把兄弟的大舅哥给打死了。打完人后,其就到了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西沙埠村一直收废品。6.其他证据(1)郯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案件登记表、报案证明及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魏绪臣的到案情况。(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魏绪臣于1999年6月19日被上网追逃,于2012年8月17日被抓获后撤销。(3)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在郯城县李庄镇前流村张某丙家提取被害人张某乙的身份证1本。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绪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绪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绪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魏绪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凤爱经济损失18996元。宣判后,被告人魏绪臣以“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案件,归案后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上诉人魏绪臣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魏绪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魏绪臣所提“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归案后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引发,双方对矛盾的激化均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虽认罪态度较好,亦有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的意愿,但未得到被害人方的谅��。上诉人持木棍打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对上诉人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魏绪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月臣代理审判员 陈 旭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