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抗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洪升与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洪升,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抗字第42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洪升,男,汉族,1954年2月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邓杰,局长。申诉人宋洪升与被申诉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白山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洪升不服,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3年3月2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二抗[2013]2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