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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三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靓与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王靓,女。被告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靓诉被告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靓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