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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浣思与卢达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浣思,卢达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陈浣思,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化州市。被告卢达宏,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3年10月24日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给公司客户,因操作失误而将3万元转至被告的帐户。其后原告一直联系被告,被告退还了其中的2.3万元,余下的7000元被告一直拒不返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不认同原告将3万元款项汇到被告处是疏忽所致。原告所在的用人单位之前雇用被告,但一直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所以余下的7000元是补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原告误将给客户的款项3万元支付到被告账户。3、账户明细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仅通过银行转账归还2.3万元予原告。被告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4、社保信息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所在的公司广东威能电气有限公司公司未为被告参加社保,7千元是威能公司给被告的补偿。经庭审中质证,辩证,被告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知道是否原告支付的。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原告所在的公司没有承诺补偿。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错误划款后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被告从来没有提出关于社会保险补偿的问题。本院因此责令原、被告分别出示手提电话,并对原、被告各自提供的手机短信一组(编号证据5)进行一一比对。该组短信显示: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晚上九时许通过其同事(电话号码180××××0611)向被告手提电话(号码189××××5940)发送短信,称“把剩下的还给思姐。留下500块吃饭喝茶吧,不要难为思姐啦,她也是打工的……兄弟呀掂量着办吧”,被告以上述手机号码回复称“你是谁,什么同事兄弟?有人送钱给人有谁傻B到说不要啊”。经审查,本院对上述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另外,根据被告的答辩,本院详细询问其与原告所任职公司达成协议过程,被告仅称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无法陈述任何细节。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3年10月24日,原告作为其所任职的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打开网上银行操作界面时,因操作不慎,误将3万元划入被告帐户。2013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其银行账户退还了其中的2.3万元。对于余下的70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予其所任职的公司。至今,被告未退还余下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明知其无向被告付款的原因而自愿汇款予被告的故意,故其汇款的行为不属赠与。因此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受了原告以其任职公司的账户汇入的款项,原告因此而承担了垫付公司损失的义务,即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对于被告提出,该7000元是原告任职的公司向被告支付未购买社会保险的补偿,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而且,从上述被告通过个人手机回复的短信内容可知,双方在诉前交涉的过程中根本无涉及补偿款一事。而且,被告不仅不能够提供与原告任职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任何细节,从其在面对原告的追讨时称“你是谁,什么同事兄弟?有人送钱给人有谁傻B到说不要啊”,可见其并非因为相信具有合法原因而收取该款项,而完全出于无理占有的故意。因为被告此不诚信并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既导致相关当事人陷入讼累之中,又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在此对被告的行为予以严肃谴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达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浣思退还7000元。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关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