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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潘才绿与林金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才绿,林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36号申请执行人潘才绿,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勤文,系原告妻子。被执行人林金财,男,汉族,1965年8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金财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金财所有的款项45866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