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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红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骏,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红良,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