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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琦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琦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章琦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琦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其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琦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