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贵、何╳红、韦╳武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贵,何X红,韦X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贵,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X红,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X武,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玉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一租房内开设赌场,每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从中抽水盈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所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聚众赌博,且抽头渔利达5000多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一租房内合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盈利。2013年6月21日,公安���关依法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抓获三被告人及涉赌人员共28人,并从被告人何X贵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星、黄X珍、黄X留、罗X芝、廖X运、陈X雄、李X先、黄X珍、黄X芬、黄X艳、陆X丰、劳X丽、林X七、岑X敏、潘X恒、韦X前、黄X花、杨X文、黄X芝、凌X潘、韦X秋、易X华、何X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贵、何X红、韦X武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依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X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何X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韦X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依法没收被告人何X贵的赌资人民币17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乾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审批联)(自行决定逮捕用)(2013)右刑决字第号案由开设赌场被逮捕人姓名韦X武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4年11月10日民族壮族出生地右江区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工作单位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汪甸瑶族乡两琶村百晚屯38号目前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被逮捕人家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执行逮捕机关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逮捕原因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X武涉嫌犯开设罪一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韦X武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逮捕。对被告人韦X武犯开设赌场罪,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妥否?请批示。经办人:年月日正、副庭长意见签名:年月日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名:年月日审批决定批准人:年月日本联存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