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兖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农民。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洪文,山东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刑诉(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广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辩护人郭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在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三村村东南北路倒车时,与步行的刘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未作辩解。辩护人辩称,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下列酌情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被告人及时投案,积极救助被害人,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害人与被告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关系融洽,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在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三村村东南北路倒车时,与步行的刘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协商,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9日早上7时40分许,其父刘某乙出了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是本村的邻居郭某交通肇事所致。2、被告人郭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2年10月19日早上7时50分许,郭卫平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出来准备去高吴桥东头拉垃圾,在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三村村东南北路倒车时,听到本村的一个邻居喊轧倒人了,郭某下车查看,发现被轧的人已经死亡,其拨打了110和120。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刘某乙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图照证实了肇事现场情况。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9日8时5分许,郭某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在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三村村东南北路倒车时,与步行的刘某乙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郭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6、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接到被告人郭某的报案,2012年10月19日,兖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7、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郭某取得机动车B2驾驶证,鲁H×××××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刘学刚。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郭某出生于1981年3月6日。9、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成治审判员 颜世锋审判员 宋兆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