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1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06-07

案件名称

王苑蓉、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苑蓉;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执字第11994号 申请执行人王苑蓉,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颐和国际****,组织机构代码76026625-8。 负责人蒋建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0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保税区嘉睿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振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