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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姜振平与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徐胜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姜振平,徐胜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南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振平。原审被告:徐胜锋。上诉人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姜振平、原审被告徐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迪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炳连审判员  郑尹秋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