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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施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瑞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63号原告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辉。委托代理人潘红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瑞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上海鸿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