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健挂靠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9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武,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健,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霍邱县人,住昆山市。(缺席)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月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但被告车辆不愿意及时年审、续保,多次失信、违约,给原告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增加许多风险,现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被告王健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皖N198**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由原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6年2月20日至车辆报废或产权变更为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但被告多次失信、违约,车辆不按时年审,不续保险,给原告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增加许多风险,故原告诉之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被告多次失信、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户关系,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皖N198**号货车所有人王健之间的车辆挂户关系.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