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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闫碧艳与陇县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碧艳;陇县人民医院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闫碧艳,女,生于1958年7月22日。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苏治龙,男,任该院院长。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碧艳人民币3524.40元,案件受理费由陇县人民医院承担434.00元,共计人民币3958.4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闫碧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碧艳与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人民币3958.40元(含案件受理费43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