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小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刘俊岭、李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刘俊岭;李少松;张风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905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诉讼代表人:王东,该行行长。被告:刘俊岭,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深州市。被告:李少松,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深州市。被告:张风居,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刘俊岭、李少松、张风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