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秦晓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秦晓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037号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伟,男。被告秦晓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资和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杭安华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文迪 百度搜索“”